【文/潘金娥】
一段时间以来,微信、微博等各种自媒体上反复转发“越南共产党放弃政权”“越南土地私有化”“越南取消户籍制度”“越南要举行全国普选”“越南废除公务员终身制”“越南实行干部财产公开”等帖子。
在这些信息中,有些是新近传出的;有些则是多年前已经传过,但隔一段时间又“穿上新装”改头换面再次抛出来。这些帖子看起来都很扎人眼球,有点“刺激神经”,似乎含沙射影地“想表达点什么”,因此传播很广,达到了牵动舆论神经的效果。
为了给关心这些问题的读者做准确的解答,笔者就上述问题向越南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范教授、越南社会科学院中国研究所副所长阮女士以及越共中央党校新闻宣传学院哲学系主任阮博士等几位越南专家学者进行了求证,谙习内情。根据他们的解答,同时结合查阅有关越南《宪法》《土地法》《干部公务员法》等法律文件,本文将有关上述问题的情况综合整理如下。
一、所谓“越共主动放弃政权”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上面提到的几位越南专家一致表示:这完全是一个捏造的谎言!越南从未有过这样的讨论,也不可能有这种情况发生。
20世纪80年代初,人数不多的越南民主党、社会党等几个党派宣布自愿解散。至今,越南国内只有一个合法政党,即越南共产党。越南宪法(2013年版)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中有明确规定: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1]
2020年2月3日,越南共产党举行建党90周年纪念大会,图为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阮富仲在纪念大会上发表讲话。(图/新华社)
当前,越南积极推进政治系统革新,重视发挥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革新党的领导方式,目标是建成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
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方式是:由党提出路线方针,通过国家机关和各单位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而发挥党领导国家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国会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由政府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来管理国家,从而实现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架构,即越南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
越南政治系统内有立法、司法、执法的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但都在越南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越共总书记阮富仲和其他国家领导人在很多场合都强调过:越南不搞多党制!不搞多元化![2] 尤其是越共十二大以来,阮富仲特别强调国家各个部门都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2016年10月,越共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建设和整顿党,预防和打击思想政治、道德生活作风蜕化以及党内“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现象的决议》,明确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和党内团结、统一,尤其是加强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以及各级党委、常委的团结和统一,主动防止并挫败敌对势力、反动分子和政治异见分子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的阴谋。
在海外,一些在1975年越南南方解放前逃到海外的越南共和国的旧势力,在西方国家成立了一些以颠覆越共政权为目标的团体,自称“越南某某党”。如在美国加州的原南方伪政权“越南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不承认其合法性。2018年,越南宣布“越新党”“越南临时国家政府”等海外反越共组织为恐怖主义组织,对他们的各种颠覆活动加以打击,宣判了两起这些组织在背后指使的恐怖主义案件。
由此可见,所谓“越共主动放弃政权”完全子虚乌有。
二、所谓越南实行“土地私有化”的问题
越南现行《土地法》为越南国会2018年11月通过的对2013年颁布的《土地法》的修订案,自2019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归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所有者并进行统一管理;国家根据本法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越南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有一种,即全民所有或国家所有。该法规定,由国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给土地使用者。
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土地的使用原则、使用目的和各类土地的使用期限;规定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和规定用途;土地分类为三类:农用地、非农用地和其他未分类土地;各类土地的用途及其使用期限由国家规定,其中农业用地不超过50年,外资企业生产用地最长不超过70年,外国机构办事处租用的土地期限不超过99年,各种类型的土地租用期满后都可再续约。
该法对土地征用和管理权限也做了详细规定,有些类型的土地在国家征用时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有些情况则不给予补偿,不补偿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于国防安全和国家公共事业、使用权到期或者长期不使用的土地等。本法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价格由各省市决定,在每五年的1月1日公布一次。
在现实中,越南有两种土地使用权证,即老百姓所称的“红本”和“蓝本”。其中,红本为长期使用权证,没有规定使用权的年限;蓝本则是有明确具体年限的使用权证。由于红本土地拥有无限期的使用权,往往被当成私有土地,这也是被误解为土地私有化的主要来源。对于这类土地,国家或者企业征用时,补偿价格需要跟权证所有者协商。现实中比较难以处理,也经常出现一些纠纷。
越南的土地使用权证(资料图/越南媒体)
三、所谓“越南取消户籍制度”的问题
近期网上经常传出所谓“越南取消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差别,“走到中国前面去了”的帖子,这是对越南有关情况的误解或者是故意误导。实际情况是,越南取消的是“户口簿”而不是户籍制度,更谈不上取消城乡差别。
越南关于户口问题的讨论源于2013年政府颁布的《2013~2020年关于居民管理的基础数据、公民身份证、行政手续简化提案》,计划将越南公民持有的人民证和户口簿合二为一而为身份证,同时在2020年12月之前让所有公民都获得一个身份证号码(此前只有1800万人拥有身份证)。这是越南推出的一项行政改革制度,在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加强对居民按居住地进行管理。
2017年3月,越南政府要求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关于居民信息的国家基础数据项目建设,其目的是适应国家对居民信息进行电子化统一管理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方便居民出行办事。
为了配合国家数据库建设,公安部要求居民提供15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出生地、籍贯、民族、宗教信仰、国籍、婚姻状况、常住地址、目前居住地址、血型、配偶与父母姓名及其身份证号、户主身份信息及其与本人的关系、死亡或失踪日期等。
计划在2020年建成数据库后,公民不再需要携带或出示各种纸质版的证明文件,只需要携带身份证明或关于身份证明的记名编号即可,需要身份证明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国家数据库的检索了解居民身份信息,户口簿也因此将被废除。
2020年4月,越南国会讨论了《居住法》(修订案),其中涉及关于居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条款,但并没有取消户口或户籍制度。在同年8月10日召开的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上,2021年1月能否正式取消纸质户口簿的问题引起讨论。有意见认为,在各部门还未做好网络数据库准备的条件下,贸然取消纸质户口簿和暂住证,将有可能影响相关机构的工作并给居民造成不便。因此,法律委员会主任建议延期启动。
“户口簿取消之后,越南公民在办理孩子上学、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医疗、护照、就业、粮食分配等方面将不再受地域歧视”的网络传言是有违事实的。实际上,越南居民在国内购买房产或就业等早已经不受地域限制,也早就不存在粮食分配限制的问题,但孩子上学、不动产登记、医疗等方面还受居民居住地信息的限制,与是否取消户口簿无关。越南社科院中国研究所副所长阮女士认为,越南的做法与中国没有实质性区别。
四、所谓“越南举行全国普选”的问题
2020年5月初,网络上又在热议各种有关越南政治民主化的传言。其中,最扎人眼球的一条是所谓“越南要实行全国大普选”。
经过查找,这则消息很可能来源于一个所谓“越南国会”的假冒网站(https://www.quochoivn.org/)。这个网站的首页刊登了大标题《自由民主总选举——2021年5月16日》,其下有一封署名“越南国会”的公开信——《致海内外越南同胞的一封信》,号召越南海内外同胞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地方代表选举,并在2021年5月16日举行全国大选,通过所谓的《2021年宪章》。
笔者就此网站上的消息向越南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范教授与越共中央党校新闻宣传学院的阮教授进行了求证。两人都告知:这是假冒网站、假消息!基本可以断定是越南海外反共组织的误导性宣传。
两位教授介绍,每次越南共产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越南共和国”等海外反共组织和敌对势力都会通过网络和各种途径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搞颠覆活动。近几年来,通过网络进行的破坏活动很猖狂,2019年,越南通过《网络安全法》,对各种破坏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抓捕和判刑。真正的越南国会官方网站地址是:http://quochoi.vn/。
关于越南的选举问题,自1992年起,越南已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国会代表和地方议会代表直选,一般在同一天分别进行。在正式投票选举前,越南祖国阵线组织候选人在其居住社区与选民见面、了解选民的诉求并宣讲自己的主张和工作计划等。
目前,越南国会代表、党代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在10%~30%之间,也就是说,候选人名单应比实际需要选举的代表名额至少多出10%,最多不超过30%。因此,有10%~30%的候选人将被淘汰。
越南国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在5月和11月举行,每次大约持续一个月时间。国会代表可以在会上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项目进行广泛讨论;越南国会设有代表们对政府官员进行质询并进行全国电视直播的环节,这被认为是越南政治民主化公开化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关于越共党内的直接选举问题,自2011年越共十一大之前就开始在一些县级以下单位进行了试点,目前不少县级以下单位已经铺开,包括中部的河静省和与广西接壤的广宁省已经完成全部县委书记直选,但省部级的直选一直难以推动。
2019年,越共政治局颁布了第35号指示,要求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党委书记直选工作,如果条件不成熟也不必强求。据此,在2020年以来正在进行中的各省级以下地方党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有一些省份向中央提出直选省委书记,其中,曾经由越共中央组织部部长范明正担任省委书记的广宁省的报告已得到中央批准,其他包括中部城市岘港和广南省则未被批准。
可见,越南对于党内直接选举持开放态度,但对于省委书记实行直选一事,越共中央还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如果省委书记全部实行了直选,那么党中央总书记是否在未来也可以实现直选?或者进行实质性的差额选举?这将是摆在越共面前的问题。
五、所谓“越南取消公务员终身制”的问题
对于“越南取消公务员终身制”的网络传言,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公务员的概念是什么”。这类帖子明显是故意混淆概念。
在越南,与干部公务员相关的法律有三部,即2008年颁布的《干部公职法》、2010年颁布的《员职法》以及2019年11月25日越南国会颁布并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干部公职法〉和〈员职法〉的一些条款的修改补充法》,其中第三部法律是前两部法律的补充修订案。
根据《干部公职法》第四条对干部、公职的定义的第一款规定:干部指经选举和审批,按照任期制被任命为越南共产党、国家和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省(直辖市)、县(郡、县级市)各级机关中的某个岗位职务的越南公民,他们被纳入编制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
第二款规定:公职指在越南共产党、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省、县各级机关单位中,被选拔和任命为一定的行政职级、岗位、职务的越南公民;人民军队机关单位中的非军官、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公安机关单位中的非警官、专业技术警员、公安职工;在越南共产党、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等公立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机构中担任一定的行政职级、职位和职务的越南公民,他们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对于在公立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机构中的公职,其工资按照法律规定从公立事业单位工资资金中支付。
2019年11月25日颁布的修订案对《干部公职法》第一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公职指就职于越南共产党、国家与社会—政治组织的中央、省和县各级机关单位的越南公民,就职于人民军队机关单位的非军官、专业技术军人、国防职工,就职于人民公安机关单位的非警官、专业技术警员、公安职工,他们经过选拔被聘用为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行政职级、职务、职称,纳入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
可见,修改后的《干部公职法》把公立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从干部公务员中剔除,而将他们归为“员职”。实际上,这是越南裁减公务员数量的措施之一。
资料图来源:越南媒体
根据《员职法》的定义,“员职指依照法律、根据工作岗位招聘、按合同制在公共事业单位工作并从公立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中领取工资的越南公民”。按中国的表述,就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而且是非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事业编人员。
除了干部和公职两个类别外,越南《干部公职法》还将县级以下的“乡镇级干部和公职”单列为一类,他们是指服务于乡镇级的党委、人民议会、政府和社会-政治组织等机构的越南公民,被纳入编制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其中干部实行任期制。
《员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员职与干部和公职的转换,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员职和公职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其中第一款规定员职和干部公职的转换包括以下情况:
a)选拔公职必须按照《干部公职法》进行,在公立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的员职就可转为公职,且不用经过考试;
b)员职被安排到法律规定的公职岗位工作时,在接受和任命的同时就等同于被选用为公职;
c)员职被任命到公立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岗位工作时,如果法律规定该岗位为公职,那么就按公职的岗位进行任命,并享受公职待遇,同时保留原员职的职称并可依法从事该职业的工作;
d)干部和公职如果能够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可转为员职;
e)公立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公职在任期满后,如果未获得连任但仍继续留在原事业单位工作的,即转为员职并安排相关岗位的工作。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干部公职按任期制执行,但没有任期限制,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满一个任期将按规定晋升、转岗或者保留原职,不能任意终止,除非有违反本法中所规定的公职禁止条款,或是连续两年考核未达标者。
关于考核问题,《干部公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考核结果,对公职的评价有四种:一是出色完成任务,二是完成任务良好,三是完成任务,四是未完成任务。如果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为“未完成任务”,职能机关将令其停职,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任务的领导干部,职能机关将安排其到别的领导岗位或者不再任命连任;对于三年考核中有两年未能完成任务的领导干部,将安排其到要求更低的岗位工作。
《干部公职法》第七十九条有关于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其违法的程度和性质,将处以以下几种纪律处分级别:一是谴责,二是警告,三是降薪,四是革职,五是勒令辞职。
根据越南社会科学翰林院中国研究所副所长阮女士的解释,其任职的国家社会科学院属于公立事业机关单位,正式编制中既有干部公职,也有员职。员职是指非领导岗位的一般科研人员,担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处级以上干部者则为公职。
其中,员职工作年限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聘期到期后一般都续签,除非犯了严重错误;而干部公职则按照领导干部任期制执行;当干部公职退出领导岗位后,如果还不到退休年龄而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则转为员职。比如,有教授职称的所长,到六十岁就要退出领导岗位,但教授职务可以任职到七十岁,因此所长到了六十岁将不再是公职,而转为员职继续留在所里工作,同时享受教授待遇。
越南社科院无论是公职还是员职,都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学者除了享有技术职务工资以外,还根据行政级别获得额外领导岗位津贴。
由此可见,越南并不存在“越南取消公务员终身制”一说,而只是对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进行了改革,目的是减少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数量,从而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改革目标。
六、所谓越南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问题
所谓“官员财产公开”,其准确的表述应是越南实行“干部公职财务收入申报制度”。
实际上,2010年越南就建立了干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但基本没有实行。根据反腐败形势要求,2012年11月通过的《反腐败法》(修正案)增加了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的内容。据此,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进行公布,而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也需在选民代表会议上公布。该法从2013年1月开始实施。
2018年,越南国会再次修订了《反腐败法》(修订案),并从2019年7月开始实施。新版《反腐败法》(修订案)对原有的条款进行了补充修改,要求更为严格,内容更为具体。
主要内容有:
一是扩大了财产和收入申报的对象。旧版只笼统规定“干部公职”需进行财产和收入申报,新版《反腐败法》扩大了申报对象范围并加以细化,要求申报的对象有:干部公职、人民公安警官、人民军队军官即职业军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副处级以上干部、企业国有资产代表、国会代表候选人和人民委员会代表候选人等。
二是增加了财产和收入申报的种类。除了房产、土地和价值5000万越盾(约合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贵重金属、现金、有价证券以及海外资产,新法要求申报内容还包括土地、房屋和建筑附着物等资产。此外,申报人若年内有财产和收入变动的,也要补充申报。
三是对财产申报的时间和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首次申报,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申报,并且要公示申报表。
四是要对发生腐败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新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腐败案件负直接责任;副职领导对其分管领域发生的腐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对腐败行为人的惩罚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新版反腐败法规定,腐败行为人无论担任何种职务,无论是否已退休、辞职和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都必须依法严格进行责任追查。据此,2019年以来,越南对已退休的越南投资计划部部长、原胡志明市市委书记、河内市委书记等多位高级官员进行了追责,因其在担任原领导岗位期间工作失职而受到处分。其中,原投资计划部部长已退休,但仍被剥夺部长级待遇。
至于财产公示的实际执行情况,据越南专家介绍,越南的做法与中国没有区别。也就是说,每年年底考核时,副处级以上干部公务员都要在单位的考核会议上公开报告本年度个人财产收入情况并留档,但并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七、关于越南成立独立工会的问题
关于越南成立独立工会的消息,源于越南已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协议》(CPTPP)。
该协议是《跨太平洋协议》(TPP)在美国宣布退出后的改进版本,它最初以美国主导的高级多边自由贸易安排为标准,其核心内容不仅涉及经济范畴,而且还对成员国的行政制度提出要求,其中包括企业成立独立工会、国有企业透明度条款等。虽然美国已退出TPP,但CPTPP的核心内容基本没有改变。因此,越南作为一个成员国,应执行其中的条款。
由于该协议给了越南一定的过渡期,因此目前越南的企业依然执行原有的工会制度,即工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越南共产党相信,未来将通过管理制度的改革而保留越南工会的特色,不会完全效仿西方工会制度。实际上,越南共产党明确要求在各大企业中成立党组织,其中包括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关于成立独立工会的问题将是越南共产党和西方民主化人士在今后博弈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网上关于越南所谓政治民主化相关话题的传言,大多是错误信息或虚假谣言。有些是断章取义,有些是望文生义,有些是故意虚虚实实夹杂在一起,混淆视听,以达到影响舆情甚至含沙射影地否定中国改革进程的目的。我们要想了解越南的情况,需要从其官方媒体、官方网站与法律文件中去查找相关信息,而不能听信网络传言。
(原稿载于《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8期。)
注释:
[1]许宝友主编:《世界主要政党规章制度文献——越南、老挝、朝鲜、古巴》,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2]《越共强调不搞多党制》,http://news.sina.com.cn/w/2011-01-12/020121800932.shtml。